起 訴 書
本案由林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任林州市***大隊隊長期間,多次直接參與該單位對**康復中心的執(zhí)法檢查,在明知該項目屬于違法占地的情況下,依然收受莫某某、郭某某5000元人民幣和兩箱酒,怠于履行監(jiān)管職責,故意放任郭某某等人違規(guī)建設聯排別墅并出售,直至2015年10月才對該違法占地項目進行立案,最終仍然未執(zhí)行到位,導致該項目建成聯排別墅并銷售完畢。經林州市紅旗地價評估事務所評估,所涉地塊應交土地出讓金713.83萬元,該款項應交未交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任職任免批復、**立案查處文書等書證;2.莫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土地評估報告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擔任林州市***大隊隊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怠于履行監(jiān)管責任,故意放任郭某某等人違規(guī)建設聯排別墅并出售,最終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713.83萬元應收未收回,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