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刑檢刑訴〔2020〕165號
被告人張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301951********,苗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龍山縣,住龍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失火罪,經(jīng)龍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龍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本案由龍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時許,張某甲帶上打火機和柴刀前往桃花源小地名叫“楓香坪”的自家責任田燒苞谷渣子積肥,因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災。經(jīng)聘請專業(yè)技術人員現(xiàn)場核算、損失評估,張某甲造成“楓香坪”森林失火過火面積17.42公頃,無立木林地7.29公頃,有林地為10.12公頃,其中闊葉中齡林0.33公頃,灌木林地(2018年新造油茶林)9.8公頃,林地經(jīng)濟損失62721.4元。
2020年3月20日,張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受損村民免賠聯(lián)名清單、扣押清單、到案說明;2.證人張某乙、冉某某、張某丙、張某丁、黃某某、劉某某、丁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4.鑒定意見:森林資源損失費用測算專家意見書、現(xiàn)場調查意見書;5.勘驗、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6.視聽資料:視頻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規(guī),擅自野外用火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7.42公頃,無立木林地7.29公頃,有林地為10.12公頃,其中闊葉中齡林0.33公頃,灌木林地(2018年新造油茶林)9.8公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789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_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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