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城檢一部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郭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7241995********,漢族,山西省昔陽縣人,初中文化程度,陽泉市**店**,租住于本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登記地址山西省昔陽縣**鎮(zhèn)**村**號。
被告人郭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4241967********,漢族,山西省昔陽縣人,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山西省昔陽縣**鎮(zhèn)**村**號。
二被告人均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陽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均羈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郭某甲與被害人趙某某相識,趙某某隱瞞婚姻狀況與郭某甲確定戀愛關系。2018年初,郭某甲發(fā)現(xiàn)趙某某真實的婚姻狀況,將此事告訴其母親被告人郭某乙。2018年11月1日至6日間,郭某乙、郭某甲以向趙某某單位領導及家人公開郭某甲與趙某某不正當男女關系相要挾,在本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后底溝郭某甲租住處向趙某某索要共計6000000元。
2020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郭某甲以公開其與被害人趙某某不正當男女關系相要挾,先后兩次向趙某某索要生活費、旅游費,趙某某被迫通過手機給郭某甲轉賬共計7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以向被害人單位及家人告發(fā)其婚外情為由敲詐勒索被害人錢財,其中郭某甲參與實施三起,敲詐勒索金額共計6070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郭某乙參與實施一起,金額為6000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有期徒刑十三至十五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泉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敏
書記員:??張鈞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現(xiàn)羈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18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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