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睢檢一部刑訴〔2020〕360號
被告人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011966********,漢族,小學畢業(yè),務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辦事處**村**莊**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4時47分許,被告人關某某駕駛**牌電動三輪**運輸車,沿商丘市睢陽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路交叉口北200米處時,與行人黃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黃某某受傷和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關某某駕車逃逸。經依法認定,被告人關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6.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慧梅
劉言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關某某現被羈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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