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西檢刑檢二刑訴〔2020〕5號
被告人戰(zhàn)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03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遼寧省鞍山市,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街**棟**單元**層**號,現(xiàn)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層**。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公安分局予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予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11月28日被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經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03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遼寧省鞍山市,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街**棟**單元**層**號,現(xiàn)住址遼寧省**。因犯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于2015年3月8日刑滿釋放;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因涉嫌盜竊罪,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從遼寧省鞍山南臺監(jiān)獄解回。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戰(zhàn)某某、汪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將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戰(zhàn)某某在鞍山市鐵西區(qū)**批發(fā)部用鐵棒撬開商店窗戶的鐵欄,從窗戶鉆入店內盜竊南京牌等香煙66條,其二人將被盜香煙變賣。2019?年7月31日經鞍山市千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對被盜香煙進行價格認定,涉案物品被盜南京牌香煙等共計66條660盒,于2017年10月11日的市場零售價格認定為人民幣13640元。
被告人戰(zhàn)某某于2019年3月6日被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盜香煙照片、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相關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韓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戰(zhàn)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鞍山市千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戰(zhàn)某某、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戰(zhàn)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戰(zhàn)某某、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佳
檢察官助理:肖淇文
2020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戰(zhàn)某某、汪某某現(xiàn)羈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據(jù)開示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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