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招檢一部刑訴〔2020〕328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851998********,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及戶籍所在地:招遠市**村**號,現(xiàn)住所地:招遠市**村**號。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招遠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招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0時52分許,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轎車沿國道206由東向西行駛至招遠市大秦家鎮(zhèn)葦都梁家村東橋東時,車輛左前側(cè)與姜某某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魯******小型面包車相撞,致兩車損,姜某某及面包車乘坐人劉某某、袁某某、馬某某、魯某某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秦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血液檢測,被告人秦某某體內(nèi)血液乙醇濃度為16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事發(fā)后,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后賠償各被害人,取得五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乙醇檢驗鑒定報告書、事故責任認定書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頻資料;被告人秦某某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賠償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綜合考慮其實施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及后果,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招遠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永強
檢察官助理:高成娥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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