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 ? ? ? ? ? ? ? ? ?起?訴?書
東檢刑訴〔2020〕203號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531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住東鄉(xiāng)區(qū)**鎮(zhèn)**村**小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9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甘某某在其老表李某某家中飲酒后駕駛贛F2****小車載其妻、子回家,途經東鄉(xiāng)區(qū)**鎮(zhèn)**路段時,碰撞停放在公路邊上的劉某某贛FE****小車尾部,造成兩車損壞。劉某某報警后,被告人甘某某在已車上等待交警前來處理。次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甘某某賠償劉某某車輛損失18000元。經檢測,被告人甘某某案發(fā)時血液酒精含量為201.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證明、歸案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調解協議等書證,證實被告人犯罪時已成年、無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有證駕駛、事故車輛手續(xù)合法、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事實;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實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經過;
3、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被告人甘某某供述、現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被告人甘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
4、血樣提取登記表、江西群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含鑒定許可證、鑒定人資質證書)、送達回證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甘某某案發(fā)時血液酒精含量超過醉酒駕駛標準,鑒定、告知程序合法。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甘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超過立案標準1.5倍,可以從重處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具有賠償被害人損失、無犯罪前科等情形、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2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某某某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含檢察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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