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麗蓮檢二部刑訴〔2020〕302號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27198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縣**村**號。曾因酒駕,于2011年4月19日被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城大隊行政處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麗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麗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時04分許,被告人岳某某飲酒后駕駛浙C09****號小型普通客車前往麗浦線(S328)16公里200米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斜對面的場地,在倒車過程中與停放在該場地內(nèi)的浙KA954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拖帶浙KK160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岳某某駕車離開,開往麗水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綠谷大道與飛雨路路口的?“玲瓏輪胎”店。后被告人岳某某在該店門口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被告人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550mg/100ml。經(jīng)鑒定,被告人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04mg/100ml。第331103120190000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岳某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現(xiàn)場照片、強制措施憑證、發(fā)還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31103120190000084號)、流動人口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警情詳情及卷宗、接警單詳情、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線路圖、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等;
2.證人舒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麗機汽會(2019)鑒字第20191203-0190號車輛技術鑒定報告、麗醫(yī)所〔2019〕毒鑒字第1141號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光盤二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姚睿麗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電子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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