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霞檢一部刑訴〔2020〕Z238號
被告人符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4198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打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鎮(zhèn)**村**號**房,住廣東省湛江市**村,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被羈押于吳川市看守所。無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符某某借宿在被害人張某某位于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qū)**路**座**房的家中。次日凌晨,符某某發(fā)現被害人張某某臥室床頭柜里有一條黃金項鏈,就將該黃金項鏈放入自己的衣服口袋里。當日8時許,符某某離開張某某家中并偷走張某某的黃金項鏈,后將該黃金項鏈賣給雷州市**中學附近一私人打金店。被害人張某某發(fā)現自己的黃金項鏈被盜,多次打電話詢問符某某,符某某均不予承認。被盜的是珠寶黃金項鏈(千足金),重21.80g。經鑒定,該項鏈現價值約8138.59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該項鏈無法追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符某某和辯解;
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3.??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4.手機通話記錄、質保單、人口信息資料、到案經過、違法犯罪前科說明;
5.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某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符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藍
檢察官助理:駱丹花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某現被羈押于吳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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