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彰檢公刑訴〔2020〕136號
被告人羅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109021988********,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區(qū),現(xiàn)住阜新市**號樓**單元**室,無業(yè),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彰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彰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羅某某在阜新市**號樓**單元**室羅某某家中,留張某某、陳某某、李某某三人吸食冰毒。當日經現(xiàn)場甲基苯丙胺毒品檢測,張某某、陳某某、李某某的檢測結果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人張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孫某甲的證言;
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
現(xiàn)場檢測報告;
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彰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繼祥
檢察官助理:陳良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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