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定檢一刑訴〔2020〕Z89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51970********,漢族,海南省定安縣人,小學肄業(yè)文化程度,農民,現(xiàn)住海南省定安縣**鎮(zhèn)**村委會**村**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定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8日被定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吳某甲因與丈夫感情不和,便與被告人劉某甲長期在外打工并同居十余年,2019年底被害人吳某甲回家照看孫子。被告人劉某甲想讓被害人吳某甲繼續(xù)跟他生活,遭拒絕。2020年5月1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騎電動車從定安縣**鎮(zhèn)**村**隊家中拿了一把刀去**村委會被害人吳某甲家找被害人吳某甲。被告人劉某甲在被害人吳某甲家附近,看到吳某甲與孫子劉某乙在路邊摘菠蘿蜜,被告人劉某甲就過去將吳某甲絆倒,并持刀砍傷吳某甲左前臂及雙小腿,后被告人劉某甲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吳某甲的損傷屬于輕傷一級。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定安縣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查詢表、到案經(jīng)過等;
2.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3.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劉某甲的辨認筆錄;
4.證人證言:證人吳某乙、劉某乙等人的證言;
5.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吳某甲的陳述;
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定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樹旗
書?記?員:賀素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定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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