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鄧檢二部刑訴〔2020〕575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8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鄧州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長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6日,于同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鄧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時10分許,被告人杜某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未懸掛號牌小轎車,行駛至鄧州市汲灘鎮(zhèn)新鎮(zhèn)大道2號處時,撞住王某某的鋼材架子,致使車輛、鋼材架子損壞。經道路事故認定:杜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杜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56.81mg/100ml。本事故民事部分已調解且已實際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秦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血醇鑒定報告;5.道路交通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鄧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東方
王宏璽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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