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天檢二部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甘肅省宕昌縣,公民身份證號碼652323199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圖壁縣**團**連**號**棟,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于次日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執(zhí)行。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凌晨1時16分許,駕駛新B2****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行駛至本市天山區(qū)中灣街北一巷路段時,因酒后駕車被夜查夜檢民警查獲。經抽血檢測,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表、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新交司鑒中心[2020]法毒鑒字第AJ1133號檢驗報告
4.視聽資料:查獲視頻、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違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英春?
檢察官助理:康夢清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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