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區(qū)檢刑檢刑訴〔2020〕484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321995********,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子洲縣**鄉(xiāng)**村,住榆陽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16日經本院決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高*,陜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7時5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駕駛陜K*****斯柯達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榆林市高新區(qū)振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振興路與通源路丁字南約100米處時,車輛撞于前方由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尾部,造成被害人劉某某現場經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肇事后,被告人高某某立即報警、撥打120。
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榆橫工業(yè)區(qū)交警大隊會議研究認定:高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民事部分已調解賠償、兌現,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違法史查詢、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經濟賠償憑證、諒解書等相關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賀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醇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提取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guī),發(fā)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笑秋
???????????????????????????????????檢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現取保候審,住榆陽區(qū)**路**
區(qū)*號樓**室,聯系電話:187176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電子卷宗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情況說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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