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鄧檢二部刑訴〔2020〕256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902196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住鄧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經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次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2月4日被鄧州市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鄧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7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駕駛豫R*****小型轎車,行駛至鄧州市構林鎮(zhèn)地倉路養(yǎng)老院處,撞住步行的余某某,致使余某某死亡。經道路事故認定,魏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余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魏某某自動投案。雙方就此事故的民事部分已達成協(xié)議,魏某某已取得余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戶籍信息、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諒解書、到案證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鄧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且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魏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鄧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東方
王宏璽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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