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3024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時3分許,被告人舒某某醉酒(經(jīng)鑒定,其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男裝摩托車搭乘趙某某沿244線由博羅縣湖鎮(zhèn)鎮(zhèn)計生辦往湖鎮(zhèn)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博羅縣湖鎮(zhèn)鎮(zhèn)華通干部宿舍十字路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舒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舒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小武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20096****。
2.案卷材料3冊、光盤2張。
3.《告知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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