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蓋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麥檢一部刑訴〔2020〕276號
被告人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312719**,維吾爾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麥蓋提縣,住新疆麥蓋提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麥蓋提縣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5月7日被麥蓋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麥蓋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艾**酒后駕駛新Q**號牌二輪摩托車,在麥蓋提縣**鄉(xiāng)**村與同方向行駛的沙**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追尾相撞,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民警事故處理過程中發(fā)現嫌疑人酒后駕駛,為進一步固定證據,查明案情,民警把艾**帶到醫(yī)院其抽取血樣。于2020年4月28日將被告人艾**的血液樣本送到新疆金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20年5月7日新疆金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20)099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艾**血液樣本中乙醇含量為153mg/100ml。
被告人艾**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審查起訴階段,除了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外,接受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同時自愿書面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被告人戶籍證明、破案經過、前科證明、扣押物證清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2)被告人艾**的供述;
(3)鑒定意見書;
麥蓋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艾**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艾**喝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如實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實無意義,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犯罪嫌疑人艾**拘役2個月20天,?罰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麥蓋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帕爾哈提·玉素因
其曼古·亞森
(院?。?/span>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艾**取保候審。
2.公安卷1冊和檢察卷1冊;起訴書1式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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