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陜西省米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米檢訴刑訴〔2019〕196號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8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米脂縣,現(xiàn)住米脂縣**街。2017年3月6日因販賣毒品罪被米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2月6日因販賣毒品罪被米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9年3月25日因販賣毒品罪被米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米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米脂縣公安局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9月18日經米脂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米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米脂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米脂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報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陜西省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以榆檢刑一交訴[2019]15號交辦案件通知書將本案退回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艾某某與任某某商量以10000元價格交易100克毒品,其中微信轉賬支付5000,現(xiàn)金支付5000元。次日下午16時許,在米脂縣新城渠艾某某向任某某販賣毒品時被米脂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依法從任某某手中提取可疑毒品一包約100克,從艾某某上衣口袋提取可疑毒資5000元。所提取的可疑毒品經稱量凈重:99.2839克,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提取可疑毒品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我院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艾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審查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任某某陳述;3.提取筆錄;4稱量筆錄;5.鑒定文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艾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而和向他人販賣牟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艾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本院建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與前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本院為了打擊毒品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對被告人艾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米脂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監(jiān)視居住于米脂縣**小區(qū)**街。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電子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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