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椒檢一部刑訴〔2020〕2265號
被告人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1002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臺州市椒江區(qū)**街道**小區(qū)**幢**號。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蘆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以及認(rèn)罪認(rèn)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以來,被告人蘆某某與洪某某、孫某甲、邱某甲、聶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均已判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洪某某為首要分子,蘆某某、孫某甲、邱某甲、聶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tuán)。該集團(tuán)共實施詐騙犯罪10次、尋釁滋事違法犯罪8次、聚眾斗毆犯罪1次、開設(shè)賭場犯罪1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jì)、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蘆某某與洪某某、孫某甲、邱某甲、王某某、聶某某事先約定詐賭被害人吳某某,后在臺州市椒江區(qū)中心大道新榮記酒店設(shè)置圈套以“十三道”的方式與吳某某賭博,通過打暗號的方式致使吳某某被騙欠下74.6萬元(人民幣,下同)。次日,吳某某家屬支付4.6萬元,其余尚未支付。
為向被害人吳某某索要“賭債”,被告人蘆某某與洪某某、邱某甲、孫某甲、唐某某、王某某、孫某乙等人到吳某某位于椒江區(qū)**街道**小區(qū)**幢對面的**童裝廠,在廠房外圍墻上用油漆寫“吳某某還錢”、“不還錢死全家”等字樣。被告人蘆某某共參與2次:
2019年3月3日晚,被告人蘆某某帶路,洪某某、邱某甲、唐某某、孫某甲一起到吳某某的廠房,在外圍墻上用油漆寫大字。
2019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蘆某某與洪某某、邱某甲、王某某、孫某乙一起到吳某某的廠房,在外圍墻上用油漆寫大字。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蘆某某主動到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投案。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1戶籍證明、開房記錄、通話記錄截圖、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銀行開戶信息、交易記錄、現(xiàn)場照片、監(jiān)控視頻截圖、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邱某乙、唐某某、孫某乙的證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蘆某某及同案洪某某、孫某甲、邱某甲、聶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rèn)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詐騙他人財物74.6萬元,其中70萬元未遂,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蘆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蘆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阮璐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蘆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
2.隨案推送檢察電子卷宗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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