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522197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城縣,現(xiàn)住山西省晉城市陽城縣**鄉(xiāng)**村**小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博某某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時40分,被告人蘆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晉E*****的小型轎車沿衛(wèi)柿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柏山村開通修理廠西側(cè)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竇某某駕駛的牌號為豫H*****的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其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82.5mg/100ml,后經(jīng)焦作天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0.81?mg/100ml。
被告人蘆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證明、發(fā)破案報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收條、諒解書、認罪認罰承諾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黃某某、齊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竇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焦作天援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博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等筆錄: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蘆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蘆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蘆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蘆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尚新政
檢察官助理:郎楠楠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蘆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谏轿魇x城市陽城縣**鄉(xiāng)**村**小區(qū)**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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