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蘆某某,曾用名蘆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71986********,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住滄州市**小區(qū),**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yè)務員。2018年9與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滄州市公安局運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蘆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4月1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于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6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蘆某某虛構給貨車上保險讓李某某先墊付保險費的事實,分多次讓李某某為其轉賬152038.12元。蘆某某將上述款項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后在李某某的催促下,蘆某某歸還其6萬元,尚余92038.12元。
2.2018年7、8月份期間,被告人蘆某某虛構給車輛上保險讓高某先墊付保險費的事實,分多次讓高某為其轉賬41萬元。蘆某某將上述款項全部用于償還還個人債務及消費,后蘆某某以利息形式歸還高某32000元,尚余378000元。
3.2018年7、8月份期間,被告人蘆某某虛構給車輛上保險讓常某某先墊付保險費的事實,分多次讓常某某為其轉賬249985元。蘆某某將上述款項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后蘆某某歸還常某某26300元,尚余223685元。
4.2018年8月份期間,被告人蘆某某虛構給車輛上保險的事實,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利用其信用卡刷走現金69000元,全部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5.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蘆某某虛構給車輛上保險的事實,取得魏某某的信任,通過微信轉賬的形式騙取魏某某8000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6.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蘆某某虛構給車輛上保險的事實,取得劉某某的信任,通過微信轉賬的形式騙取劉某某20000元,全部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蘆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高某、常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3證人劉某甲、劉某乙、鄭某某、韓某、劉某丙、戴某某、沙某某、葉某、賈某某、王某、陳某、劉某丁、葉某、葉某甲的證言;
4.辨認筆錄及照片;
5.電子數據:(微信聊天記錄);
6.視聽資料:(電話錄音);
7.書證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馮子華
附:
1.被告人現押于滄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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