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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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檢一部刑訴〔2020〕1105號?
????被告人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95********,漢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戶籍所在地及住址隆陽區(qū)楊柳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0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同?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花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0時50分,花某甲駕駛云M*****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隆陽區(qū)九龍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玉泉路與九龍路交叉口以南50米處涉嫌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48mg/100ml),被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民警當場查獲。隨后民警到保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請醫(yī)務人員對花某甲提取血樣兩份備檢。經(jīng)聘請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對花某甲血液酒精含量進行鑒定,檢驗結果為送檢的花某甲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137.19mg/100ml??;臣讟嫵伞白砭坪篑{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查獲、到案經(jīng)過;2.證人花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花某甲的供述;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花某甲醉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花某甲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強
????????????????????????????檢察官助理:楊??浩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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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花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娫捥柎a:15184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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