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喀檢公刑訴〔2019〕105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122196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遼中縣,住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街道**號樓**單元**樓**,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喀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17日被喀左縣公安局逮捕。
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22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住遼寧省建平縣**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喀左縣公安局批準,于2019年4月15日被喀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23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住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喀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2日被喀左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蘇某某于2014年借款給李某乙、孟某甲,至2019年3月12日兩名借款人仍未履行還款義務,蘇某某認為被害人孫某某是兩筆借款的介紹人,遂于當日14時將孫某某照片及個人信息通過微信傳給王某甲,并指使王某甲找人教訓孫某某,王某甲因此事找到王某乙,王某乙找到被告人張某某(另案起訴),張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季某甲(另案起訴)與范某某(另案處理)。
2019年3月13日15時許,王某乙駕駛遼N****8號黑色**轎車乘載王某甲、張某某、季某甲與范某某從凌源市來到喀左縣**街道**小區(qū)**座附近等候在此居住的被害人孫某某。17時許,發(fā)現(xiàn)孫某某駕駛遼N****5的黑色**轎車返回**小區(qū)**座家時,季某甲與范某某尾隨孫某某至一樓與二樓中間平臺位置,季某甲用事先準備好的刀刺向孫某某,被孫某某躲開,范某某手持磚塊砸向孫某某,后致孫某某頭部受傷。經遼寧省喀左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孫某某頭部損傷構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磚頭、車輛照片;2.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證明、聊天記錄等;3.證人證言:證人孟某乙、任某某、李某乙、孟某甲、季某乙、張某某、季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視頻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持兇器追逐、攔截、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喀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優(yōu)強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王某乙羈押于喀左縣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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