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花檢刑訴〔2020〕114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97********,貴州省織金縣人,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織金縣牛場鎮(zhèn)**村上**組,現(xiàn)住貴陽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烏江路口**村小爛塘。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2020年3月2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同日由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蘇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公司,后將所辦理的貴州蘇匠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地壘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陽市秀哆咪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白云區(qū)蘇某某百貨店、貴陽市南明區(qū)蘇某某百貨店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所注冊公司的對公賬戶等出售給李某某(另案處理),從中獲利86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微信轉賬記錄、企業(yè)信息查詢單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扣押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出售國家機關證件給李某某從中獲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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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麗娜
???????????????????????????????????????????????檢察官助理?王丹萍?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涉案物品暫扣于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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