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撫望檢公訴刑訴〔2020〕9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4221981********,滿族,初中文化,系撫順市**紙業(yè)集團**,住撫順市新賓縣**鎮(zhèn)**街**路**號**單元**室。2001年5月因故意傷害罪被新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3月因販賣毒品罪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撫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經本院批準,?11月27日由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撫順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蘇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15時50分許,駕駛遼D****3號小型轎車沿撫順市望花區(qū)鞍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二號門西邊200米附近時,撞向由王某某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二輪摩托車,致王某某受傷。肇事后,蘇某某將肇事車輛前后牌照拽下,棄車并攜牌照逃離現(xiàn)場,后將牌照丟棄于康平橋橋下一荒廢院落內。經鑒定:王某某骨盆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左側尺橈骨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右股骨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左脛骨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頭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右肩胛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右肱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腰椎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右足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經撫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望花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當事人蘇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某無責任。
被告人蘇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崔某某的證言;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指認現(xiàn)場辨認及照片;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珺
代理檢察員:??孫麗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羈押于撫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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