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萊檢二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4198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安丘市**街***村**號。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合同詐騙被萊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被萊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萊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萊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4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0月9日、10月24日,被告人蘇某某以**縣**肥業(yè)有限公司開展化肥冬儲活動的名義,誘騙周某某在該處訂購兩車硝酸銨鈣等化肥共計81400元人民幣。被告人蘇某某收取貨款后并未到**肥業(yè)預訂化肥,而是將上述貨款用于還其信用卡等個人花用,周某某向其多次追討貨款未果。
2、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蘇某某以**縣**肥業(yè)有限公司開展化肥冬儲活動的名義,誘騙荊某某在該處訂購32噸硝酸氨鈣化肥共計35200元,被告人蘇某某收取貨款后并未到**肥業(yè)預訂化肥,而是將上述貨款用于其個人花用,荊某某多次向其追討貨款未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案件來源、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辨認筆錄;證人周某某、荊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蘇某某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取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后逃匿,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萊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現(xiàn)羈押于萊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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