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一部刑訴〔2020〕215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9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經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蘇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6時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接被害人張某某報警后在新螺螄灣一期市場C去4樓30號門旁抓獲涉嫌盜竊的被告人蘇某某。經查:2019年10月20日16時許,犯罪嫌疑入蘇某某竄至到昆明市官渡區(qū)**期**樓**街**號商鋪,將受害李某某在飯桌下面的包偷走,損失價值50元;2019年11月08日17時許,被告人蘇某某再次竄至到昆明市官渡區(qū)**期**樓**號商鋪旁,將受害人馬某某放在柜子里的包偷走,損失價值110元;2019年11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蘇某某再次竄至到昆明市官渡區(qū)**期**樓**號商鋪旁,將受害人張某某放在柜子里的包偷走,損失價值1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蘇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蘇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軍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蘇某某現羈押于昆明市官渡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內附:案發(fā)時視頻監(jiān)控光盤三張;偵查機關訊問被告人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一張;本案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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