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齊梅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蘇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2081949********,漢族,中專文化,梅里斯區(qū)**中學退休**,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住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街道**社區(qū)**組)。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蘇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黑龍江省農業(yè)農村廳2020年禁漁期通告》,2020年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為梅里斯區(qū)自然水域的禁漁期,為期77天。2020年6月30日5時許,被告人蘇某某在位于梅里斯鎮(zhèn)梅里斯村幸福大壩附近水域,在沒有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一片直徑為5米的旋網(網眼為1厘米)捕獲漁獲物1.4公斤,被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蘇某某使用的網具為旋網,網眼為密眼,屬于禁用網具。
經偵查,被告人蘇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物證捕魚工具及漁獲物照片;
2.?書證被告人蘇某某的戶籍證明及偵破經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梅里斯區(qū)農業(yè)局禁漁期宣傳及照片,黑龍江省實施《漁業(yè)捕撈許可管理規(guī)定》辦法,梅里斯區(qū)農業(yè)農村局證明,扣押筆錄及清單,捕魚現場照片以及指認稱重照片等;
3.?證人霍某某武的證言;
4.?被告人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農業(yè)農村局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利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本案情節(jié)及被告人蘇某某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蘇某某一個月拘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賀彬
??????????????????????????????2020年10月27日
附: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卷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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