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郫檢一部刑訴〔2020〕Z552號
被告人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811997********,漢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閬中市**鎮(zhèn)**村**組**號。2018年7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8年10月27日刑滿釋放。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茍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茍某某前往成都市郫都區(qū)**鎮(zhèn)“**”小區(qū)**期,溜門進入該小區(qū)**棟**單元**號雍某某家中,盜走雍某某價值人民幣1250元的手機1部、挎包1個。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茍某某在“**”小區(qū)**期附近被擋獲,當場從其背包內查獲上述手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筆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茍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茍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茍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郫都區(qū)看守所;
2.訴訟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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