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郎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范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證號碼3425221948********,漢族,不識字,住安徽省郎某某**鎮(zhèn)**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某某**鎮(zhèn)**巷**號),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衛(wèi)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證號碼3425221951********,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郎某某**鎮(zhèn)**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某某**鎮(zhèn)**巷**號),2001年8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08年7月因未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被郎某某公安局罰款500元。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衛(wèi)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衛(wèi)某某系夫妻關系。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8日間,范某某、衛(wèi)某某將他們位于郎某某**鎮(zhèn)**巷**號房屋內的房間提供給晏某某、龍某某等女子多次從事賣淫活動,每次收取10元的床位費。2019年5月8日被警方查獲,二名被告人現(xiàn)場被口頭傳喚到案。在偵查階段,二人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二名被告人的戶籍信息、郎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晏某某、龍某某、張某某、田某某、沈某某、傅某某等多名證人的證言;
3.二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現(xiàn)場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衛(wèi)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衛(wèi)某某在自己所有的房屋內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衛(wèi)某某有違法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判處被告人衛(wèi)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衛(wèi)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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