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龍檢一部刑訴〔2019〕172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811965********,漢族,小學畢業(yè),農民,河南省偃師市人,住洛陽市洛龍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洛陽市公安局伊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伊濱分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5時許,洛陽市伊濱區(qū)**鎮(zhèn)“**幼教中心”學校司機范某某駕駛一輛臨時牌照為豫A*****黃色宇通校車和學校老師宋某某一塊送學生回家,車輛行駛至**路**大道附近被伊濱交警隊查扣,經查范某某駕駛的車輛核載19人,被查扣時實載34人,嚴重超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公安內部傳真電報、執(zhí)法儀截圖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尿檢照片等書證;2.?證人宋某某、郭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查獲現場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從事校車業(yè)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俏俏?
檢察員:陳西遠?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二張。
3.起訴書一式八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