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231995********,滿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0時許,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駕駛吉**號兩輪摩托車沿伊通縣**鎮(zhèn)**村內(nèi)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村**門前時,與前方同向停放在路邊杜某某的吉**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車輛損壞,范某某受傷。經(jīng)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范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0.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儐?、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杜某某證言;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與辯解;3、司法鑒定意見書;4、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無視國法約束,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范某某認罪、悔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其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故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文書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芭_鎮(zhè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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