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84********,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住虞城縣**鄉(xiāng)**村。2009年10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0年6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4月份以來,張某甲(另案處理)在經營鄭州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期間,先后糾集被告人范某某與張某乙(另案處理)、于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為謀取經濟利益而插手經濟糾紛,多次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在全國范圍內采取偷偷拖走、配鑰匙開走或者強行索要鑰匙開走的方式,大肆收回債權車輛,逐步形成了以張某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1、2017年5月3日晚,張某甲糾集被告人范某某與安某某、張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江西撫州市黎川縣**小區(qū),將張某丙的一輛車牌號為川A*****香檳棕色寶馬730Li拖走。
2、2017年11月29日晚上,張某甲糾集被告人范某某與溫某某、朱某某、黃某某、候某某等人到鄭州市郎莊村安置房附近,將盧某某的一輛車牌號為豫A*****黑色奧迪A6拖走。
3、2017年12月初的一天,張某甲糾集被告人范某某與于某某、王某乙、黃某某、徐某某等人到青海省貴德縣農牧局大門口處,強行從王某丙手中要走車鑰匙,將王某丙的一輛車牌號為浙L*****黑色路虎越野車強行開走。該車有錢某某委托,車被拖走后,張某甲和錢某某分所得來的贓款。
4、2017年12月22日,張某甲糾集被告人范某某與李某某、岳某某、溫某某、黃某某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區(qū)**小區(qū)門口,將劉某某的一輛牌號為瓊A*****的尼桑樓蘭越野車偷拖走,該車由彭某某委托張某甲收回。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虞城縣公安局田廟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前科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民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經常與張某甲等人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非法收車行為,先后多次參與張某甲組織、策劃、指揮的違法犯罪活動,屬于張某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應對范某某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活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建軍
婁二磊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現羈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證人名單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