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一部刑訴〔2020〕2704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縣,公民身份號碼510781197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街道**路**段**號**棟**單元**樓**號,現(xiàn)住江油市**小區(qū)**棟**單元**樓**號。2006年2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江油市公安局勞動教養(yǎng),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9年5月28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江油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范某某在江油市中壩鎮(zhèn)太平路東段菲爾德酒店巷口以70元的價格將凈重0.05克海洛因販賣給梁某某。后公安機關又在范某某處查獲凈重0.46克海洛因及63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范某某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良德
????????????????????檢察官助理:梁星陽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涉案財物清單。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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