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刑檢刑訴〔2018〕98號
被告人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122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日照市莒縣,住莒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月1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0時33分許,被告人荊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汽車沿曹某青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百隆紡織廠門口時,被曹某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檢測結果為醉酒駕駛,后由醫(yī)務人員提取荊某某靜脈血液,經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檢驗,被告人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6.0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破案經過等;2.鑒定意見:理化報告;3.被告人荊某某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福民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荊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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