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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莫某平等人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09-19 塵埃 評論0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二部刑訴〔2020〕Z3484號 

被告人莫某平,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71984********,漢族,初中文化,商業(yè)、服務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綏寧縣,住**鎮(zhèn)**村**組**號。

辯護人李小興律師,廣東說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3021988********,漢族,初中文化,企業(yè)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安源區(qū),住**鎮(zhèn)**村**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3111992********,漢族,初中文化,企業(yè)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縣,住**鄉(xiāng)**村**號。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31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平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林某某、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實

2020年3月始,被告人林某某、賴某某通過共同出資方式向被告人莫某平購買冰毒,后兩人在林某某租住的東莞市**鎮(zhèn)**山莊**棟**房或賴某某租住的東莞市**鎮(zhèn)**模具廠**宿舍容留另一人以“追龍”方式吸食冰毒,其中在賴某某處容留林某某吸食冰毒約七八次,在林某某處容留賴某某吸食冰毒約五六次。

二、莫某平販賣毒品犯罪事實

2020年3月至6月期間,莫某平通過低價向上家微信昵稱“陶平”男子(另案處理)購買冰毒,后高價轉賣給林某某(微信號peng8****,昵稱“笑看人生”)、賴某某及吸毒人員石某某(微信號henhen****,昵稱“狠狠”)的方式賺取差價,情況如下:

(一)販毒給林某某事實

2020年4月至6月期間,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毒品9次。雙方交易方式為:先由林某某負責微信聯系莫某平確定購買毒品金額并轉賬,莫再將毒品放在東莞市**鎮(zhèn)**村**公寓附近位置,由林某某、賴某某過來取或約順風車司機代取再轉交的方式進行毒品交易,具體經過如下:

1.2020年4月26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500元;

2.2020年5月2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300元;

3.2020年5月6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400元;

4.2020年5月12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400元;

5.2020年5月25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400元;

6.2020年5月30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500元;

7.2020年6月6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450元;

8.2020年6月7日,林某某和賴某某共同出資向莫某平購買冰毒400元;

9.2020年6月24日21時許,林某某微信聯系莫某平購買冰毒并轉賬400元給莫,并約好滴滴順風車司機在東莞市**鎮(zhèn)**公寓取冰毒后送至東莞市**鎮(zhèn)**街,后司機報案。接報民警于次日凌晨0時許在東莞市**鎮(zhèn)**商場一路邊抓獲被告人林某某和賴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1時許在東莞市**鎮(zhèn)**村**菜館抓獲被告人莫某平。

(二)販毒給石某某事實

1.2020年5月31日22時許,吸毒人員石某某微信聯系莫某平購買1800元冰毒,并約好在東莞市**科技園區(qū)靠近**鎮(zhèn)處交易,莫某平事先以600元向?“陶平”購得1克冰毒,后在上述地點將1克冰毒交給石某某,并收取微信轉賬1800元;

2.2020年6月16日14時30分許,吸毒人員石某某再次微信聯系莫某平購買1800元冰毒,并約好在東莞市**鎮(zhèn)**酒店附近處交易,莫某平事先以600元向“陶平”購得1克冰毒,后在上述地點將1克冰毒交給石某某,并收取微信轉賬1900元(其中100元為車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電子秤等;2.書證:到案經過等;3.證人證言:石某某等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莫某平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等;6.勘驗、檢查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某平、林某某及賴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平、林某某及賴某某均無視國法,其中莫某平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林某某、賴某某兩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處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莫某平刑事責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林某某、賴某某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清、張麗嫻

2020年10月23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莫某平等三名被告人現均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三冊(含光盤二張)和檢察卷一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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