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檢一部刑訴〔2020〕Z123號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224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房地產(chǎn)中介,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肇慶市懷某某,住懷城鎮(zhèn)**居委會**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3月27日被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懷某某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駕駛粵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懷某某懷城鎮(zhèn)**路段時被懷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交管中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廣東謹正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01.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審訊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莫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某某
檢察官助理:蘇某某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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