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與劉某甲、劉某乙原系同事關(guān)系。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河西區(qū)***小學食堂員工宿舍內(nèi),趁劉某甲不備之機,將其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卡號:622848002827062****)綁定在自己的微信賬戶內(nèi)。后被告人莫某某利用劉某甲委托其操作手機的機會,分三次將劉某甲卡內(nèi)人民幣28500元轉(zhuǎn)至自己賬戶內(nèi),后全部揮霍。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河西區(qū)上海道小學食堂員工宿舍內(nèi),趁劉某乙不備之機,將其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卡號:622848403823926****)綁定在自己的微信賬戶內(nèi),后在本市河西區(qū)**道與**道交口的**銀行附近,分多次將劉某甲卡內(nèi)人民幣14350元轉(zhuǎn)至自己賬戶內(nèi),后全部揮霍。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照片等物證、書證材料;
????2.證人魏某某證言;
????3.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 身份證明、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其他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85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杰
代理檢察員: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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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莫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河西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量刑建議書三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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