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1046號
被告人莫某某(自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2261983********,漢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廣東***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德慶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系廣東****有限公司員工(公司地址在東莞市萬江區(qū),以下簡稱**總公司),后成為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分公司)負責人和總經理。2017年3月3日,莫某某偽造一份**總公司與***學院的《家具采購項目合同書》,接著莫某某以交貨期緊張和物流成本高等虛構理由,向**總公司謊稱可以在廣西南寧當?shù)卣乙婚g工廠代工,**總公司信以為真并同意莫某某的采購合同。2017年3月4日,莫某某又偽造**總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家具貨物采購合同》,并在合同上添加其實際控制用于收取**總公司貨款的銀行賬號等內容。2017年5月19日,莫某某又謊稱***學院追加訂單,又偽造一份《家具采購項目合同書》報給**總公司。2017年5月25日,莫某某又偽造**總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家具貨物采購合同》。**總公司于2017年3月至5月期間四次合計轉賬1900480元到莫某某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莫某某將上述款項用于個人花費。2018年1月和2018年11月,莫某某先后歸還415000元給**總公司。
2019年10月30日11時,公安機關在佛山市南海區(qū)獅山鎮(zhèn)恒大御景18棟3102號抓獲被告人莫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現(xiàn)場勘驗材料,被害人尹某某陳述,證人證言,到案經過、扣押清單、家具采購項目合同書、證明、銀行流水帳單等書證,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漢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四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本案量刑建議書。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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