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魚檢刑訴〔2020〕643號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3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柳州市魚峰區(qū)**路**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魚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時許,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州市魚峰區(qū)**路**號面前,以8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2包凈重1.18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販賣給顏某某。經柳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莫某某販賣的毒品中檢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氯胺酮共計1.18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詩瑪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現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光碟三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二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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