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拉檢刑檢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74********,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無固定住所,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拉薩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經拉薩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拉薩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莫某某攜帶毒品從四川省西昌市乘車至我市,同年8月8日下午16時許在我市拉林高速檢查站被偵查人員抓獲。偵查人員從被告人莫某某乘坐白色東風牌車輛后備箱中搜查出其攜帶的黑色背包,從黑色背包中繳獲被塑料袋層層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凈重353.89克。
經拉薩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送檢黃色塑料袋上檢出的STR分型與莫某某血樣在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69×1020,送檢毒品中檢測出海洛因成分;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毒品中海洛因含量為65.3%。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塑料袋等;2.書證:抓捕經過、入所體檢表等;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李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毒品檢驗報告、法醫(yī)學物證鑒定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運輸,毒品數(shù)量達353.89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暢
檢察官助理:普布普尺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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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現(xiàn)羈押于拉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起訴書8份、一證通1本、換押證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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