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柳江檢公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311995********,壯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忻城縣**鎮(zhèn)**村**屯**號,現住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路**房。因故意傷害他人,于2019年12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13日。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9時許,被告人莫某甲與被害人莫某乙在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路莫某甲房間內因欠酒問題發(fā)生口角,后被告人莫某甲用菜刀將被害人莫某乙的手臂和手腕等部位砍傷。經鑒定,莫某乙本次受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莫某甲在柳州市柳江**醫(yī)院被民警傳喚到案。事發(fā)后,被告人莫某甲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4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及照片;試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莫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甲未能正確處理與他人之間的矛盾,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莫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雨良
檢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現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 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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