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三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424198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山東省臨邑縣**鎮(zhèn)**村**號。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本院批準,次日由禹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禹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3時20分許,被告人菅某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辛店鎮(zhèn)王石村通臨邑縣臨盤鎮(zhèn)菅莊村鄉(xiāng)村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禹城市辛店鎮(zhèn)王石村東300米時,與橫過公路的被害人張某某相撞,致張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禹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菅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菅某某的身份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禹城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甲、劉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禹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菅某某在事故發(fā)后主動搶救傷者,并主動到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禹城大隊事故科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會榮
檢察官助理?楊靜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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