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0〕Z1087號
被告人董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1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墊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搶劫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20年1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8月26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董某在廣東省東莞市、重慶市江北區(qū)多次盜竊他人手機。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董某在廣東省東莞市福海路悅?cè)A大廈九樓915房間內(nèi),趁被害人董某某離開房間之際,將其放置于房間內(nèi)的一部華為手機盜走并以80元的價格銷贓。
2.?2020年7月1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董某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萬匯中心漢堡王店內(nèi),趁被害人龍某某趴著睡著之際,將其放置于凳子上充電的一部價值人民幣4469元的白色蘋果11型手機盜走并以800元的價格銷贓。
3. 2020年7月14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董某在重慶市江北區(qū)九街鯉魚池42號停車場收費亭旁花色石凳處,趁被害人梁某某坐著睡著之際,將其掉落兩腳之間的一部價值人民幣1630元的黑色蘋果7Plus型手機盜走并以700元的價格銷贓。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被抓獲歸案。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購機憑證、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監(jiān)控視頻截圖等書證;?
2.被害人龍某某、梁某某、董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辯解;
4.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等;
5.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09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晚書
檢察官助理??朱仙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江北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2冊;
3.手機購買憑證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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