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奉檢一部刑訴〔2020〕1864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23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在江蘇省寶應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上海市奉賢區(qū)**街道**路**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124198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上海市奉賢區(qū)**街道**公寓**號**室。
被告人陳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10199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在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qū)**街道**巷**號之二,現住上海市奉賢區(qū)**街道**路**號。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421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鳳臺縣**鄉(xiāng)**村**莊161,現住上海市奉賢區(qū)**街道**村**號。
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5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9日經本院批準并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于同年5月29日經本院建議并由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時許,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在本市奉賢區(qū)西渡街道**廣場**樓**KTV一包廂內唱歌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因敬酒瑣事與被害人張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四名被告人圍住被害人拳打腳踢。被勸開后,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在KTV一樓電梯口處再次無故毆打被害人張某某,并導致現場2塊墻磚、1塊消防箱玻璃、2個大廳廣告牌損毀。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現場物損44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在上述時間、上述地點被四名被告人毆打致傷的事實。該事實另有證人李某甲、寧某某、蔡某某、任某某、陳某乙、李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予以佐證;
2.被害單位物業(yè)安保經理劉某某的證言證實,**廣場**KTV一樓在上述時間因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打架損壞上述物品的事實。該事實另有證人陳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予以佐證;
3.驗傷通知書、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張某某外傷致左顳部頭皮挫傷、面部挫傷、左手裂創(chuàng),分別構成輕微傷的事實;
4.上海市奉賢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墻磚被損價值410元,消防箱玻璃被損價值35元,大廳廣告牌被損價值不予認定的事實;
5.調解書、諒解書、轉賬記錄、收條證實,四名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張某某13000元損失、被害單位上海**娛樂有限公司1650元損失,并獲得對方諒解的事實;
6.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與辨認筆錄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7.案發(fā)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的到案情況;
8.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的身份信息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聚眾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多處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尋釁滋事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已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損失并獲得諒解,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拘役五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軍妹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陳某甲、王某乙現取保候審于居住處。董某某電話1366174****、王某甲電話1362161****、陳某甲電話1598970****、王某乙電話183017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4.《聽取值班律師意見書》四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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