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榮檢一部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633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威海市**物流有限公司職工,現住榮成市**鎮(zhèn)**樓**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榮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刑事政策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7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魯******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榮成市港西鎮(zhèn)西港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路交叉路口處違反交通信號燈進入路口,與王某某無證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魯******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正陽路由東向西行駛時相撞,致王某某因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董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被告人涉嫌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龍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記錄、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榮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樊長征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住榮成市**鎮(zhèn)***村,聯系電話1386307****。
2.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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