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一部刑訴〔2021〕7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21964********,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地:河南省淮濱縣,住淮濱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時4分許,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車牌為豫S*****號普通摩托車行駛至淮濱縣新里鎮(zhèn)街道路段時,被執(zhí)勤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經使用酒精測試儀吹氣檢測值為127mg/100ml,已達醉酒值,遂被帶至淮濱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抽血檢驗,2020年8月17日,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做出(信)公(物)鑒(理化)字[2020]第1056號檢驗報告,報告單載明:從董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21.8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查獲經過、血醇檢驗報告等;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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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淮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杰
檢察官助理:張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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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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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5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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