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刑訴〔2020〕871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2231970********,漢族,初中文化,系**公司職工,住宜興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于2019年1月8日被宜興市公安局罰款一千零五十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時許,被告人董某某持C1E型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牌號為蘇BZ****二輪摩托車(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由新建鎮(zhèn)治安卡口北側(cè)明明排擋出發(fā),上道行駛至宜興市新建鎮(zhèn)中新西路芳賢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8mg/100ml,屬醉酒駕車。
歸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3.宜興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4.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小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谝伺d市**鎮(zhèn)**村**號;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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