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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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檢一部刑訴〔2020〕1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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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241983********,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昆山市**園**棟**室(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睢寧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董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時58分許,被告人董某某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內(nèi),醉酒駕駛蘇E3****小型轎車行駛至昆山市馬鞍山路、虹祺路口西側(cè)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8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行駛軌跡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為志
檢察官助理:江雪鋒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昆山市**園**棟**室,聯(lián)系電話15962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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