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陂檢一部刑訴〔2020〕399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1231968********,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村**號。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6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交通大隊罰款人民幣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5月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罰款人民幣2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8月6日交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時55分,被告人董某某在違法記分達到12分的情況下,酒后駕駛鄂A****1號黑色豐田牌小型汽車,沿本區(qū)巨龍大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至日月山水公交站附近時,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對被告人董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133mg/100ml,后經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76mg/100ml,超過醉酒駕駛標準(80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及破案經過;2.被告人董某某身份和駕駛資格信息、呼氣酒精檢測報告、查獲現場及檢測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3.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可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董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可以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育華
檢察官助理黃漫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lián)系方式1339710****;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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